志祺七七
2018.10.24

我要審了!我又不審了!《宗教基本法》真的有凌駕其他法律嗎?| 志祺七七

各節重點:
00:14 你有聽過《宗教基本法》嗎?
00:30 為什麼政府要制定跟宗教有關的法律?
01:00 五進五出的《宗教團體法》
01:38 《宗教團體法》和《宗教基本法》的不同
02:40 財務不用再公開透明啦!
02:55 超脫民法!主管機關跟法院不能干涉家務事
03:22 到底要怎樣做才能在職場中達成宗教歧視呢?
04:21 族繁不及備載的無雙護體
05:15 立委們的態度真的很神秘
05:35 取之社會,用之社會?
05:55 大到抓不住!
06:20 目前已撤簽但仍需要持續關注
06:58 掰比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今天就讓圖文不符用七分鐘的時間。
來跟大家聊聊「宗教基本法」到底是在吵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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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三天,新聞大幅報導普悠瑪號的意外事件,但同一時間,我們台灣的社會還有許多事情正在同步進行著,像是剛引起極大爭議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一下說要審,一下又不審了,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咧?在開始之前,我們必須要來先了解一下,為什麼政府要制定跟宗教有關的法條,以及它背後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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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宗教基本法》?】

其實目前我們唯一跟宗教有關的宗教法律,只有一個 1929 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而已,但它的內容只適用在佛教跟道教的寺廟,放到宗教多元的今天顯然有問題。為了要落實憲法宗教平等的原則、尊重宗教自主、規範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化、解決長期以來的土地建物和賦稅問題等,內政部開始研擬相關草案,也就是所謂的《宗教團體法》。

《宗教團體法》曾經在 2001、2002、2005、2008、2017 年五進五出立法院,但每次都因為宗教團體抗議而沒有順利叩關。對宗教團體來說,最大的反對理由就是認為這「干涉到宗教自由」,尤其「財務透明化」的部分更是最常被提出來的爭議之一,這逼他們必須要公告所有捐款與收入細節,也要接受政府主管機關的管制。

但不管怎樣,《宗教團體法》最後是沒有過,可是這些吵了 20 年依然懸在那邊的問題,總還是要解決的嘛!所以《宗教基本法》就因運而生了!仔細研究過後,我們發現一件非常有趣的事,雖然說,要解決的都是一樣的問題,但兩部法令背後的邏輯卻幾乎完全相反!真是厲害了!

【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

剛剛我們提到,以前《宗教團體法》想要納管、規範並處理的東西,最後都因為遭到宗教團體的抵制而闖關失敗。到了《宗教基本法》草案的時候,立委們的態度就像是突然放飛的脫韁野馬一樣,採取了類似「治外法權」的消極手段在「協助解決」那些積習已久的問題,從「我管定了」變成「好啦那你不算數」。

舉例來說,台灣很多寺廟都是由信眾捐贈土地來蓋的,但由於宮廟不具法人身份,所以這棟寺廟就沒辦法登記在廟方名下,然後長久下來就會面臨到一些產權轉移和贈與稅之類的問題。

過往《宗教團體法》選擇的是讓廟方取得法人身分,這樣他們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不過呢,一旦成為財團法人,那他們就要公開捐款等帳務細節,反而增加更多限制,所以在《宗教基本法》的第21條就寫到,只要有宗教團體證,就算不是法人,也可以像法人一樣擁有登記財產的權利,這樣就不用受到《財團法人法》的規範,也就不需要遵守「財務公開透明」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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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爭議的草案】

厲害的還不只是這個!在第10條還寫到,為了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尊重宗教的傳統與自主性,各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教務,如果信仰、傳統、制度、人事之類的「家務事」有什麼狀況,法院也不能出面調解與干涉;第13條更進一步指出,在組織結構、人事、財政管理的部分,宗教團體都享有自主權,不僅不適用於民法,國家也不能他們要遵守民主與公開的原則。

第14條又是一個讓人瞠目結舌的外掛,它寫到:「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得以具有與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說,就是如果今天有人要來應徵當77教的按摩師,但我卻因為對方信仰的是88教就不用他,這樣也是沒關係的,因為這樣並沒有構成宗教歧視,對,這樣真的沒有構成宗教歧視嗎?那這樣我就很好奇了,到底要怎麼樣才可以在職場上構成「宗教歧視」咧?好神奇啊!!!

好的,那如果我們把第10條、13條、14條都放在一起看,就會發現,如果我是一個在教會學校教書的老師,但信仰的宗教不一樣,或是我做了什麼跟教義有相違背的行為,像是出櫃什麼的,我就很有可能會突然被解聘,而且還沒辦法循法律管道為自己申訴了,欸,這有合理嗎?

此外,《宗教基本法》也保障了宗教團體辦活動的絕對自由,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而在財產跟稅制的部分,宗教師死後一切依照遺囑,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再度凌駕民法;宗教團體也被視為公益團體,在稅捐的部分可以減免,而且跟他們有關的財務帳冊報表資料等等,政府也應盡保密的責任不得公開。

最讓人感到震驚,還有不動產相關的部分,宗教團體的不動產基本上不得拍賣或抵押,用地也不售農業發展條例限制,如果廟剛好蓋在公有地上面,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的話,就可以依法律途徑合法取得用地權利。除了這個之外,還有很多讓人嚇到吃腳趾的內容,簡單來說,宗教團體在土地跟建築的幾乎就是開無雙了啦,直接凌駕於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消防法規之上。

【我們的觀點】

看到這,你有感受到這草案的荒謬了嗎?而讓我更看不懂的,是這些連署立委們的神秘態度。他們為了解決過去宗教團體在法律上的各種權利義務問題,擬了這個草案。雖然乍看起來都有合理的地方,但實際上卻是有著一大堆的後門可以讓人運用解套。如果真的通過了,對現實社會恐怕只會帶來更多的困擾。

而且民眾捐款給宗教團體是為了慈善與公益,但因為財務不透明的關係,根本沒辦法知道這些錢是被用到哪裡去。我覺得,如果一般公益團體是因為「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概念所以必須財務透明的話,那宗教團體有什麼理由不公開這些資訊呢?他不也是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嗎?

我們在找資料的時候,看到已故的立委劉文雄曾經對這 20 幾年的修法過程下過一個評論:「這些宗教團體不是大到很難管,是大到我們要被他管!」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各種奇觀,像是一大堆凌駕於其他法令的內容,或是提案和排審的召集委員,在被輿論罵翻之後突然說「我其實也不支持這個《宗教基本法》啦」(???)

幸好,這個充滿爭議的草案在大家的關注之下,現在已經撤簽了,但是未來肯定還會有其他提案的版本會送交立法院,如果你很在意這件事,之後記得要繼續關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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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來問問大家,你覺得宗教自由可以凌駕於其他法律嗎?
A.可以。
B.不行。
C.其他看法,留言告訴我們吧!

如果你喜歡這支影片,或是也曾被這個草案給嚇到吃手手,歡迎留言並分享出去給所有人知道!
我們將在每週七天,每天七點,用七分鐘的時間,跟大家聊聊各式各樣有趣的生活議題!
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下次再見囉!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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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宗教基本法草案:https://bit.ly/2D2XYv6
→ 【圖解】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https://bit.ly/2PhqI93
→ 律師呂秋遠解讀《宗教基本法》:https://bit.ly/2ApDgCR
→ 聯合聲明:反魔鬼法案《宗教基本法》:https://bit.ly/2PeSMdh
→ 宗教法惹議綠委撤簽 內政委員會暫不審:https://bit.ly/2D0RvRs
→ 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黃昭順臉書聲明:https://bit.ly/2qapD4Q
→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民間團體聯合聲明:https://bit.ly/2yWf4WY
→ 滅香只是假議題?《宗教團體法》為何讓住持不開心:https://bit.ly/2PnkF2E
→ 宗教團體法》小型宮廟土地產權亂糟糟,內政部擬免去轉移稅務解套:https://bit.ly/2PhJs8h
→ 政府為什麼要制定宗教團體法:https://bit.ly/2PklAkz
→ 宗教團體法草案修正 落實宗教自治精神:https://bit.ly/2D1rdhL


【 延伸閱讀 】
→ 宗教團體型態:https://bit.ly/2SgdrMt
→ 宗教自由的法建構-兼論「宗教團體法草案」:https://bit.ly/2Aru3u5
→ 【第一次監督國會就上手】立法院的法案是怎麼審的?:https://bit.ly/2ApArSw
→ 林靜儀委員解釋立法流程:https://bit.ly/2R9aZ9u
→ 如何申請成立宗教財團法人?:https://bit.ly/2z8v0FR
→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https://bit.ly/2q5Ov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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