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開頭
02:04 數位中介服務法要管誰?
03:08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04:36 爭議一:侵害言論自由
06:11 爭議二:規範不夠細緻
07:23 爭議三:調取權力擴張太大
08:26 爭議四:執法量能的問題
09:22 我們的觀點:回歸到最一開始的目的
10:39 我們的觀點:行政機關也要有對應的義務
11:56 問題
12:17 結尾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我們有可能透過一部法律,就能成功打擊各種假訊息,以及網路上的各種犯罪嗎?今天,就讓我們來聊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吧。
-
Hiho 大家好,我是志祺!
NCC 在 6 月 29 日公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這個草案,立法說明裡面有提到,這個法案是為了建構一個安全、可預測、可信賴的網路環境,並且維護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要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建立一些規範。
不過草案推出後引發非常熱烈的討論,尤其是在 8 月 18 辦理的第三場公聽會當天,包含 PTT 、巴哈姆特這些數位平台的代表,都對這個法案砲聲隆隆。 PTT 代表說如果法案通過被納管,對非營利的 PTT 來說形同關站。
而巴哈姆特的代表也說,如果草案通過,平台一定會接到大量的檢舉,這時平台為了免責,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被檢舉的言論全部刪除。這樣做對台灣的網路言論自由會有很大的危害。
欸,立法說明不是說,要保障大家憲法的權利嗎?那為什麼這些數位平台卻說會侵害到大家的言論自由?這個法案到底規範了哪些東西?為什麼 NCC 要提出這樣的法案?
就在我們認真研究這些問題時,行政院長蘇貞昌上週表示,這個法案目前沒有共識,行政院不會支持繼續推動。不過我們覺得前陣子對法案支持和反對的聲音,都還是蠻值得來聊聊的。
-
【數位中介服務法要管誰?】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共有 58 條,分成 11 個章節,算是一部範圍很廣很寬的法案,它大量參考了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而這個草案,最主要想要管的對象,是「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還有「資訊儲存服務」這三種類型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這三類服務涵蓋到不少業者,例如中華電信、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這些電信業者,或者是 Meta、YouTube、Dcard、PTT、巴哈姆特這些線上平台,也可能涵蓋像是 LINE、Messenger、Telegram 這些通訊服務,可以說是包山包海而這些業者裡面,只要在中華民國有設置據點、或使用者有「顯著數量」的,就會適用這個法案,必須遵守這個法案的相關規定。
如果不好好遵守,有可能會被罰鍰,最高可以罰到一千萬,而如果屢犯不改、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各個主管機關還可以使出「斷網」的大絕,中斷這些中介業者的服務。那具體來說,這個法律到底要求業者們做哪些事呢?可能可以粗分成三大類。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第一類是要求業者揭露更多資訊的條文,例如要充分揭露他們的聯絡方法、內容政策、還有演算法會影響哪些內容等等,也必須製作透明度報告。如果是境外的業者,還得要提供境內的代理人資訊。而第二類則是要求業者必須要「配合政府的權力行使」,例如必須配合政府「調取資料」的要求,依法提供特定使用者的資料。另外也必須要遵守「資訊限制」或「緊急資訊限制」的規定。
這個「資訊限制」的意思是,假設各個法規的主管機關,認為不同平台上面的使用者,他們 PO 的資訊,有違反法律的狀況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資訊限制」的聲請,如果法院裁定通過,平台就必須要把這個資訊給移除,或者是限制他的曝光。而且如果機關認為這個資訊是涉及不法的「謠言」或「不實資訊」,還可強制要求平台,在這個資訊上面「加註警示」。
第三類的規定則是要求平台,要提供使用者,更多檢舉和救濟的管道。比方說法案就要求,平台要建立機制,讓任何人都可以「通知」平台,哪個地方有違法的內容資訊,要求平台處理。而平台接收到這個通知後,就必須要即時處理,還得要把處理結果,告知給通知的人。
而假設平台移除了你 PO 的資訊,啊,就是大家俗稱的「你被祖了」,那平台也必需要通知使用者說,為什麼移除或限制、依據是什麼、你可以怎麼救濟等等。除此之外還有不少條文,但這主要的幾類條文出來後,被不少人批評「問題重重」。
-
【爭議一:侵害言論自由】
我們整理了四大爭議的面向,第一個爭議是,可能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前面有提到,政府的不同機關,如果覺得特定的資訊,有違法的狀況,就可以要求法院,做出「資訊限制」的裁定,如果裁定通過,平台就必須要處理這個資訊。這部分的爭議比較小,因為至少有符合「法官保留」的概念,把那些可能對民眾權利的限制,交給法院判定,避免行政部門濫用權力。
不過,更多人質疑的是,草案也有規定,假設政府認為這個資訊是涉及不法的「謠言」或「不實資訊」,那在法院裁定前,就可以直接強制要求平台業者「加註警示」,這可能會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
另外,草案裡規定,有權限提出聲請的機關,就有十幾個,每個部會可能都有自己認定的「違法資訊」,那假設某個機關通知業者說,你們平台上有違法資訊,請處理。
這時候如果這個資訊,是那些平台無法判定「是否違法」的資訊,對平台來說,最保險的做法可能就是先標註警示,甚至是在法院裁定前,就先把他隱藏或下架,避免自己受罰。
而除了行政機關可以要求平台以外,一般人也都可以任意「通知平台」特定資訊有問題,也就是俗稱的「檢舉」,雖然平台不用因此標註警語,但也必須要依法對這些通知做出回應,這也可能造成有些人濫用制度,大量攻擊特定的資訊,讓平台不堪其擾,寧願先把這些資訊下架。
不少人就認為,草案這方面的制度,可能沒辦法讓平台負起審查的責任,反而是會讓他們趨向逃避責任,為了免責,就很積極的自我審查,什麼都砍,結果導致大家的言論自由受到限制。
【爭議二:規範不夠細緻】
第二個爭議是,認為這個草案的規範不夠細緻,甚至可以說是粗糙。不少人都評論,這個法案可以看出 NCC 的野心非常大,想要一次管很多很多事情,劃定要監管的範圍包山包海,卻沒有針對不同類型的技術和服務,去制定對應的規範。比方說,臉書或 Dcard、PTT 這些公開言論平台,跟 Line、Telegram、Discord 這些通訊服務,要管理的方式或目標可能就不太一樣。
尤其通訊服務裡面,還有「點對點加密」這種,連服務系統自己都無法看到內容的技術,等於說他從技術面也很難滿足法案的要求,如果要滿足,就可能會侵害到大家的祕密通訊自由。
換句話說,如果真的強制納管了,要嘛業者必須妥協,取消加密技術,讓政府能夠監管通訊,可以在大家通話框裡面,針對特定的訊息標註警示內容。要嘛就是保持加密的隱私,但這樣做,就有可能被政府無限裁罰甚至斷網。另一方面,對於沒有在台灣設置據點的外國業者,或者是中國的業者,他如果完全不配合,罰也罰不到。
但是台灣的本土業者,即使規模比較小,也會因為法案,必須額外負擔不少法務上的成本,這也可能造成不太公平、甚至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
【爭議三:調取權力擴張太大】
第三個爭議是,草案的規定,讓行政機關的資料調取權力大幅擴張。這個爭議比較少人提到,但我們研究資料後,認為也是蠻重要的一件事。
草案 17 條有設計一個「嫁接式」的調取資料條款,他規定說,假設某個法案讓行政機關可以「調取資料」,那麼行政機關自己做出處分後,就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資料,而不用透過法院的「調取票」或「搜索票」來進行。
但這個看起來會擴張權力的條款,具體適用的範圍卻很模糊,比方說,中央機關以外,各地方政府的機關,好像也可以根據他們的行政處分,就向業者要求提供使用者的資料,而且平台業者如果不同意,每個機關都可以直接作出最高程度的斷網處罰。
這個規定有可能會繞開法院的把關,而讓行政機關過度使用資料調取的權力。當然,這也可能是因為草案文字寫的比較概括,所以才有不同的解讀,但也是有學者認為,涉及調取資料這種會影響人民隱私權的事,所有條件跟限制,都應該要寫清楚一點比較好。
-
【爭議四:執法量能的問題】
第四個爭議是,這個法案規定了許多義務,也新增了不少程序,有些人就批評,這樣訂規定,好像沒有考慮到,有沒有足夠的能量來執行。這邊先不提業者是否要撥出經費跟人力,來處理新增的各種義務。比較常被忽略的,反而是政府部門的執行能量。"由於法案讓十幾個機關都有這樣的權力,那這些機關就勢必要有人負責執行大量的資訊審查和判定任務。而因為草案把資訊限制的判定,交給法院進行,那這對原本就已經過勞的法院來說,可能更難以負擔。
那為了分散一些任務出去,草案也有設計,要拿 25 億元創設一個「專責機構」,並且規劃了「認證舉報者」的制度,讓這些經過認證的舉報者們,來輔助建立準則、還有協助舉報有問題的資訊。但這兩個制度也有人質疑,如果舉報者或機構,都是由政府捐助或政府認定的話,可能會有獨立性的問題。
【我們的觀點:回歸到最一開始的目的】
我們研究的時候看到,不少專家學者在討論這個法案時,起手式都是「這個法案立意良善,但是...」,這個「但是」後面,就接了各種問題,有的剛剛有提到,有的則是因為篇幅,還沒辦法放進來。那我們團隊是覺得,如果草案的文字,就直接針對大家也很痛恨的,性私密影像外流、詐騙、人口販運、家暴和校園暴力這些犯罪,去處理去限制,並且也限縮在這些特定、明確的犯罪類型,那或許這個法案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但當這個法案,同時還要處理到「假消息」和「不實言論」這些比較難認定、甚至有可能因為價值觀不同,就產生不同判斷的議題,就會變得更難處理!這部分的議題,之前我們討論過很多次,光是誰有資格來認定,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我們覺得,或許「加註警示」這樣的規定,就先限定在天災、國防、恐怖攻擊這些,可能短時間會影響大量的人、可能造成社會動盪的資訊上面,會比較合理一點,但其他類型的資訊,就透過既有的澄清管道、和法院去處理就好。
我們認為,如果草案的目的,很明確也限縮,然後大家對於該怎麼做,也比較好理解跟想像,那反對的聲音可能就會比較小。但現在好像包山包海,什麼都可能被管到,就有可能引起濫權的疑慮,這樣大家就很容易反彈,覺得「你是不是想亂來」。
-
【我們的觀點:行政機關也要有對應的義務】
延續剛剛說的,很多人不滿這個法案,是因為覺得從條文看起來,好像都是政府想要進行監管,想要擴張權力,但是卻沒有討論到太多,對於自己權力的節制、或限制方式。那我們就有看到一個觀點是,政府應該要設置一些機制,來讓大家相信,條文不會被濫用。例如,法院如果最終裁定不用被限制的資訊,政府就應該用公開的版面,幫他公布這件事,還他一個公道,這樣政府可能只有,很確定有問題的資訊,才會去申請限制令。
也有學者認為,甚至可以明確規定國賠條款,畢竟政府在言論上加註警示,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名譽,那這種時候,如果有誤判的,政府也應該負責,這樣可能就比較不敢濫用這些條文。
但不管怎麼說,隨著法案宣告停擺,短期內看起來,這個法案應該都不會再往前推動了。但我們覺得法案裡面還是有一些規定很不錯,像是要求數位平台要講清楚,他們「祖人」的原因或依據,並且要提供申訴管道這種,我們就覺得很好,
因為這比較是站在,保護使用者權益的立場而訂的規定,那如果未來的數位相關法案,先從這類的規定開始著手,或許是更應該做的事吧!那今天的議題就先講到這邊,因為內容比較專業一點,如果大家有想要補充或更正的內容,也歡迎留言跟我們說!"
-
好的,今天想問大家的是,你認同在特定訊息上面加註警示的作法嗎?
A:認同,我覺得加註又不會怎樣,如果沒 PO 假訊息,不用怕被限制。
B:部分認同,我覺得有些狀況需要,但不該拿來濫用。
C:不認同,我覺得政府自己就有管道可以澄清資訊,不該把手伸到數位平台跟通訊軟體裡。
D:其他,留言告訴我們吧!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數位中介服務法有哪些問題」!
此外也可以點這邊,看看相關的「數位身分證」以及「科技偵查法」的討論;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
-
【 本集參考資料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https://bit.ly/3AwCX77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草案:https://bit.ly/3AxCW2Q
→數位中介服務法共筆首頁:https://bit.ly/3pPh66f
→《中介法》正式出局了!蘇貞昌認了「沒共識」:不會支持繼續推動:https://bit.ly/3pNQoLf
→LINE對話也能監控?《數位中介法》爆爭議 PTT憂政府「想管就管」恐釀關站危機:https://bit.ly/3csE6ER
→NCC第三場公開說明會 巴哈姆特、PTT、LINE都有話要說:https://bit.ly/3cqAmnk
→《數位中介法》草案爭議爆炸 巴哈姆特站方表態強烈反對:https://bit.ly/3pT0ZVa
→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網路平台 律師:侵言論自由:https://bit.ly/3cwGDhd
→DMA、TiEA、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聯合聲明:「數位中介服務法」,建請暫緩立法勿倉促上路:https://bit.ly/3AsolWE
→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借鏡歐盟《數位服務法》,卻失其精神?看法律人賴文智解讀歐盟的數位治理願景:https://bit.ly/3RjbuN0
→對於 NCC 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想法:https://bit.ly/3wyD3tS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補充說明:https://bit.ly/3RgGZr5
→【中介法衝擊分析】業界對中介法草案的5大質疑:https://bit.ly/3ReqKLh
→【中介法產業面衝擊分析】新增多達20項法定義務,違者單次最高罰千萬元:https://bit.ly/3TqQplG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帶來新衝擊,NCC要中介業者擔起更多責任: https://bit.ly/3ToUyXf
→【中介法政府面衝擊分析】中介法兩大對政府公權力擴權的執法手段,也引發政府濫權爭議:https://bit.ly/3TnTwef
→【專家看中介法:資策會科法所經理鄭嘉逸】中介法參考歐盟定人口10%納管標準,本地業者恐負擔跨國大企業的法遵成本:https://bit.ly/3RmATWp
→【專家看中介法: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中介法賦權政府處理違法內容,應限縮裁量幅度避免濫權:https://bit.ly/3x0eOoT
→【專家看中介法: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肯定中介法保護使用者,但法定義務仍需考量業者承擔能力:https://bit.ly/3RaGAGU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https://bit.ly/3Av4ZzZ
→Digital Services Act:https://bit.ly/3PVB89K
→EFF Statement on EU Parliament’s Adoption of Digital Services Act and Digital Markets Act:https://bit.ly/3cuGJGk
相關臉書討論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Taiwan IGF):https://bit.ly/3AWyw7m
→Christine Kuan-wei Chen:https://bit.ly/3RmAWS5
→劉盈君:https://bit.ly/3R079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