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開頭
02:44 「被遺忘權」是什麼?
04:08 法律認證的「被遺忘權」!
05:32 殺人了,也可以被遺忘嗎?
07:00 臺灣第一起「被遺忘權」官司
08:32 為了「被遺忘權」,Google 其實做了很多事?
09:59 我們的觀點
11:15 問題
11:40 結尾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你有 Google 過自己或認識的人嗎,有沒有什麼驚人的發現呢?如果不小心在網路上,發現自己有些不堪回首的黑歷史,我們有辦法要求google把它刪掉嗎?欸,這搞不好辦得到!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被遺忘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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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
2006年,美國一位名叫史黛西的單親媽媽,為了當上老師,努力通過考試、完成實習。眼看著就要拿到教師證,結果被學校發現,網路上面有一張她喝醉酒的照片,覺得這不符合老師該有的形象,最後史黛西的教書夢,就此破滅。
我們在使用網路時,往往會留下很多紀錄,寫過的貼文、拍過的照片、買過的商品,都可能會在網路上留下來,形成所謂的「數位足跡」。對現代的年輕人來說,大家可能多少都有一些不怎麼光彩的過去,比如拍過很醜的照片、寫過一些不成熟的言論,有時候我們可能完全變了一個人,或是都已經改過自新,但我們在網路上給人留下的印象,卻可能完全是另一回事。
以前藝術家安迪沃荷曾說,每個人的一生,都會成名15分鐘。但對某些人來說,這成名的15分鐘,可能就是他最不想被看到的黑歷史,而這些黑歷史,留在網路上,隨時都可能成為未爆彈。
於是,有些人就開始主張,我們應該要有「被遺忘」的權利,要求google之類的網路業者,刪除網路上特定的個資!這個概念,看起來有點狂,但它其實已經不是什麼新想法,只是這幾年,它終於獲得歐盟背書,在世界各地,也陸續有相關的法律判例。
欸!所以這邊意思是⋯⋯我可以叫 Google 刪除,跟我有關的內容了嗎?我應該怎麼做呢?那如果每個人都可以用它來刪除資料的話,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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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是什麼?】
被遺忘權,顧名思義,就是「不被記住的權利」,這邊指的,是讓神通廣大的網路世界,忘記我們的某個過去。以前我們保存資料,多半要仰賴實體的物件,例如筆記、書籍、錄影帶,因為這些不好保存、攜帶、存取,所以遺忘才是常態。那人類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把各種記憶或是新聞資訊,都用網路的方式來保存、傳送,包含相簿、信件、存摺、報紙,全部都數位化。但就像史黛西的案例,有時候這些東西,可能會在將來未知的某一天,把我們絆倒。
那如果是自己部落格的發文或相簿,我們相對還能自己掌控,可以自己刪掉;但有時候網路上流傳的,可能是別人側錄的影片、不實的新聞,甚至是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散播的私密影像,這些狀況就會變得更複雜。
所以,提出「被遺忘權」的人,認為,透過網路上的被遺忘,可以賦予我們一種「重新開始的權利」,擺脫過去的陰影,讓人重新振作起來;另外,也有人從「隱私」的角度出發,強調每個人的「資訊自主權」,白話來講,就是我可以決定網路上要出現多少跟我有關的資訊,如果我不想要它留在上面,那我應該有權利跟網路業者要求,請刪掉這些東西。
2011年,就有一名西班牙男子把這個想法付諸行動,一狀把 Google 告上法院。誰知道這一吿,居然撬開了網路世界的「遺忘之門」。
【法律認證的「被遺忘權」!】
1998年,這名男子因為欠債,名下的房產被法拍。但一直到2011年,我們如果去 Google 他的名字,還是能在網路上看到這篇告示。他曾經跑去要求當初上傳告示的報社,以及 Google,請他們撤下這個內容,結果都碰壁,於是他憤而提告。2014年判決出爐,結果轟動了歐洲法律界,因為他真的告贏 Google 了。審案的「歐洲最高法院」認為,在搜尋引擎上,只要輸入某人的名字,就會出現跟這個人相關的資訊,可以說是一種「建檔」的行為,因此,業者有保護個資的責任。
在這個案例上,既然當事人早就還清債物,Google 就有義務協助移除,這個「過時、而且無關緊要」的資訊。這個判例一出,等於正式賦予了歐盟公民「被遺忘權」。之後,撤銷搜尋結果的要求,開始如雪片般飛向 Google。
歐盟也趁勝追擊,在2018年發布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中,首度將被「被遺忘權」寫成法律條文,成為了後來各國立法或判案時的參考依據。
不過,隨著歐盟立法,相關的官司越打越多,被遺忘權的爭議也就跟著浮出檯面。比方說,如果有罪證確鑿的殺人犯,要求行使被遺忘權,Google也要幫他下架相關新聞或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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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了,也可以被遺忘嗎?】
1990年的時候,德國有一對兄弟檔,因為謀殺了某個知名演員,入獄服刑;2008年他們出獄後,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要求多家媒體,刪除他們的本名。當時法院考量到他們的人權和隱私,判定勝訴,媒體應該幫忙匿名。同樣是德國,有另一個案子,是1981年的殺人案,兇手在2009年出獄的時候,也一樣走法律,想把自己的姓氏下架網路。但一開始法院,決定駁回他的要求,認為他的隱私權,不能凌駕新聞自由。
這兩個案子討論的過程中,都引起非常多爭議和不安,有人認為,這麼重大的社會案件,在殺人犯的隱私或人權之外,應該還要有更多的考量。有趣的是,在激烈的辯論之下,後來這兩案的判決結果,都發生逆轉。
殺害演員的兄弟檔,原本判決可以匿名,但2018年,在「被遺忘權」確定入歐之後,歐洲人權法院還是確定,兇手敗訴,理由是基於特定報導的需求,媒體有必要接露他們的個人資訊。至於1981年的那個殺人犯,2019年,德國最高法院卻改判他勝訴。他的理由是,這個犯罪事件,已經很久遠了,大家應該給改過自新的人,一個機會。
當然,他們的結局之所以會兩樣情,很可能是因為案件的背景細節不一樣,告的對象也不同。但大致上來說,法院在評斷這些事情的標準,主要都還是會在群眾的「知的權利」、新聞自由,以及當事人的隱私跟人權之間,做出取捨。
那在我們台灣,剛好也有一起案例,當時法院的考量,不只提出類似的想法,甚至也帶出更多不同層面的思考。
【臺灣第一起「被遺忘權」官司】
台灣雖然還沒有明文規定「被遺忘權」的法律,但如果以「隱私權」的邏輯來討論,我們還是可以在「個資法」當中,找到相關的規定和判例。目前,我們可以找到跟「被遺忘權」有關的官司,是施建新案。施建新是職棒球隊米迪亞暴龍的老闆,2008年他才剛買下球隊,結果當年球隊就爆出嚴重的假球案。當時很多人都懷疑,簽賭的組頭根本就是直接跟米迪亞公司合作,買下整個球隊來放水。2013年,施建新獲判無罪定讞,他也已經改名叫做「施允澤」,但他上網搜尋施建新,後面還是會出現「打假球」關鍵字。
2014年,他決定向 Google 提告,要求 Google 移除「施建新 假球」的搜尋結果,因為他覺得這些資訊已經損害到他的名譽,有人甚至肉搜他的個資。但 Google 表示,你已經改名了,不能主張施建新的權益,而且你要告的,應該是發新聞的人,而不是搜尋引擎的業者;最後,經過兩次判決,法院都判施建新敗訴。
法官表示,施建新跟假球的字串,是根據搜尋的熱門程度而出現的,而且,這個假球案是重大的社會事件,媒體上的報導內容也沒有事實爭議,再加上施建新是事件中的公眾人物,為了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他的隱私權,不能超過媒體的新聞自由。
那說到這邊,可能有人會注意到,今天提到的「被遺忘權」官司,有不少都衝著 Google 而來。雖然在施建新的案例中,Google覺得他們不該下架,但這幾年當中,他們對於「被遺忘權」,還是陸續做出滿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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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被遺忘權」,Google 其實做了很多事?】
從2014年,歐盟的判決出爐不久之後,Google 就開放歐洲民眾,提出下架申請,至今已經下架了「數百萬個」搜尋結果。此外,Google 還架設了一個「被遺忘權總覽」的頁面,說明該如何申請撤除內容,也列出各種通過與否的考量標準。其中,裡面有特別提到「對 Google 使用者的影響」,因為 Google 認為,對於專門搜尋你的人來說,你的爭議資訊可能有重大意義。比如你工作上的客戶,或許就會想知道你過去的專業表現。
這一點,或許也能解釋 Google 為什麼會開門見山地表示,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申請通過的機率很低,而且「企業和其他法人,通常沒有權利可以要求撤除,跟他們名稱相關的查詢內容」。
舉例來說,萬一今天是政府官員、或財閥企業,想要行使「被遺忘權」,要求搜尋引擎還有各種網站,刪除關於他的負面消息,或是某些關鍵字⋯⋯ 嗯,實際上有沒有人這樣做,我們可能不好說。但至少就Google的官方說法來看,為了防止有權有勢的人濫用「被遺忘權」,侵害到廣大使用者的「知情權」,他們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在 Google 上。
另外他們也強調,還包括資訊有沒有正確、是不是過時,也是其他考量的標準。在「過時」的部分,大家或許還能列出比較具體的標準來處理;但資訊真假的部分,Google說他們很難自己去查核,所以如果使用者想要刪除跟自己有關的「不實資訊」,就得自己提供證據。
【我們的觀點】
在整理這集的腳本時,我們最大的感觸是,在以前的時代,我們好像相對容易,讓過去真的「過去」。也許換一個環境,我們就能重新開始。可是當今網路科技的存檔能力,實在太強大,讓過去反而更「揮之不去」。甚至有人覺得,比起可能消失的「數位足跡」,難以抹去的「數位刺青」才是更適合的詞。所以,我們覺得「被遺忘權」的概念滿重要的,但這樣的概念,遇到某些跟公眾有關的狀況時,其實會有點難處理
像今天講到,「個人的隱私權」常常會跟「群眾的知情權」產生衝突;那就算不談那些可能比較極端的案例,這個被遺忘權,也不一定就能保護到當事人。像在義大利,有一名女子成功爭取到之後,卻因為負擔不了高昂的訴訟費,以及網友各種冷嘲熱諷,選擇自殺。
重看這整個過程就好像,科技進步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往往會有新的問題。我們解決「容易忘記」的問題之後,卻遇到「需要忘記」的問題;我們想了一個「被遺忘權」,但問題可能還沒辦法完全解決,卻又產生了新的爭議。而且,就算我們成功刪除舊的字串或資訊,但在這個網路時代,只要有用網路,大概還是會有新的足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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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就是大家的討論時間啦!想問問大家,如果你發現網路上自己有一些黑歷史,會想要行使「被遺忘權」,讓它在網路中消失嗎?
A. 會,我覺得「資訊自主權」很重要,我應該有權決定,網路上該有什麼跟我有關的資訊
B. 不會,我覺得網路時代就是這樣,敢做敢當,怕出事就要自己多小心
C. 看狀況,如果處理流程太麻煩,或是黑歷史其實不嚴重,我應該就概括承受
D. 其他,留言跟我們分享吧!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被遺忘權」是什麼!
此外也可以點這邊,看看「父母曬小孩,曬到被告侵犯隱私權」以及「隱私權和打擊犯罪」的相關影片;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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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EU court backs 'right to be forgotten': Google must amend results on request:https://bit.ly/3hS9BqY
→German court backs murderer's 'right to be forgotten' online:https://bit.ly/3sU5scz
→谷歌搜尋「施建新假球」 法院判不必撤:https://bit.ly/3CxyMZi
→龍建宇/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https://bit.ly/3t0KSHA
→被遺忘權在台灣實現之法律途徑 - 司法院:https://bit.ly/3hVsglR
→將改變Google全球搜尋結果?正在歐洲發生的「被遺忘權」戰爭:https://bit.ly/3sXMEZI
→大數據:隱私篇:數位時代,「刪去」是必要的美德:https://bit.ly/3CwnmoH
→ECtHR: Public's Right to Information Outweighs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https://bit.ly/3MDJxy3
【 延伸閱讀 】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s the right to have an imperfect past:https://bit.ly/3J0dsyl
→Right to be forgotten: Swiss cheese internet, or database of ruin?:https://bit.ly/3KvCKo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