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祺七七
2021.09.02

麟洋配接代言違法?公務員能兼職嗎?又有哪些規定要遵守?|志祺七七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2:25 事件的起因
03:14 公務員兼職的相關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04:15 公務員不能做的事
05:08 判定標準是?
06:11 模糊又微妙的解釋
07:09 如果違法會怎樣?
08:06 我們的觀點1:為什麼爭議這麼大?
09:57 我們的觀點2:公務員真的完全不能兼職嗎?
10:37 問題
11:02 結尾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上個星期,羽球員麟洋配跟悠遊卡公司的合作,爆出可能違反公務員不能兼職的規定,他們兩個人甚至還有考慮要不要放棄公務員身份。今天,就讓我們從麟洋配的悠遊卡事件,來聊聊「公務員兼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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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
根據媒體報導,王齊麟、李洋跟悠遊卡的合作曝光之前,土地銀行的高層事先都不知情,因此才爆出原來他們兩個人其實有「經紀公司」在幫忙接代言。不過,因為兩人都是土地銀行的員工,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所以根據法規他們「不能兼職」,違法的話,最嚴重有可能會失去公務員的身份。

事實上,公務員到底能不能兼職的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了。過去的幾個事件,從當時的討論風向來看,似乎普遍覺得法規不太合理,但這次的討論的風向卻似乎有些不同。

那今天我們除了會討論麟洋兩個人的案例之外,也會延伸來討論公務員兼職的議題。我們發現,很多人疑惑,為什麼公務員不能兼職?如果用自己的下班時間也不行嗎?而所謂的「公務員不能兼職」的規定,到底是哪些人要遵守?又有哪些事情不能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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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

王齊麟和李洋的經紀人是中華全民羽球發展協會的理事長「吳宜倫」,同時身兼「羽協」的副理事長,也是土銀羽球隊的成員「陳子睿」的媽媽。實際上,在去年底(2020)就已經成立了「麟洋國際體育顧問有限公司」,來處理麟洋對外的合作。

而針對這次悠遊卡的合作,經紀人表示,這不是代言,而是「肖像授權」,所以不能算是兼職。但實際上,在奧運之前,她就曾經幫麟洋接了幾個商業合作,包括:王齊麟代言空氣清淨機、麟洋兩個人一起宣傳手遊等等。而在奪金之後,還有跟台酒合作出紀念酒款等等。

因此,有人質疑,經紀人自己兒子就是土銀羽球隊成員,怎麼可能不知道公務員的規則?不過,這些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呢?我們會需要來看一下法規是怎麼說的。

【公務員兼職的相關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規定公務人員能不能兼職的法規,要看的是《公務員服務法》。這部法律裡面寫各式各樣關於公務員的行事準則,也包括哪些事能做、哪些不能做。那第一個問題是究竟哪些人屬於「公務員」,會受到這部法律的規範呢?

事實上,《公務員服務法》講得還滿模糊的,只有說有領薪水的文武職公務員和公營事業機關的人員(截圖第24條),要遵守這部法律的規定。而針對這個問題,銓敘部其實曾經做出函釋來說明。

這個「銓敘部」呢,其實是隸屬於考試院的一個部會,他的職責就有點像是政府機關的人資部門。在銓敘部的函釋當中提到,要遵守這部法律的人包括: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的員工,包含約聘僱人員,學校裡面有兼行政職的老師,以及軍警消和公營事業員工等等。

也就是說,具有「土銀行員」身份的麟洋兩個人,的確是必須遵守這個規定。那麼,下一個問題是,什麼事情是被禁止的?做了就算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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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做的事】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從事商業行為(13條),在兼職的部分也有限制(14條)。除非有特別規定,像是兼任非營利團體的職務,或是兼任教學或研究,不然基本上兼職是不允許的。"不過,即便違反了這幾項規定,會不會被懲處,其實也還很難說,因為它的判定標準,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比方說,你到底會不會被懲處,或是要罰得多重,其實是要看另一部法律《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

在《公務員懲戒法》的第2條講到,有兩種狀況,公務員應該要受到懲戒。第一個是,職務被影響、工作沒做好的時候;而第二個則是,當你做出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到政府信譽的時候。不過,怎樣的程度算是「有影響到公務員的工作」?又或者是違法行為多嚴重,才算是「影響到政府信譽」?這些都還滿模糊的。因此銓敘部也有對此作出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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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標準是?】

銓敘部表示,實際上懲處的判定,還是要根據個案的狀況來看,但有幾個判斷標準可以依循:

首先在商業行為的部分,會去判定你做的事情是不是在「經營商業活動」,簡單來說,就是任何可以促進銷售的行為,包括經營、販售還有幫忙打廣告,基本上都不能做。而在兼職的部分,判定上則有兩個原則。第一、是去評估這個兼職的時間長短和頻率。如果不常做、或是沒有長期一直做,只是「偶一為之」那就沒關係。

第二、是去評估兼職之後還能專心工作嗎?或是這個兼職會不會帶來不良的影響?例如:讓公務員的形象受損、有營私舞弊的情形發生等等。如果有的話就是不行。

不過,究竟怎樣的頻率才是「不常做」、「非常態」?或是什麼程度才算形象受損?這些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此,銓敘部選擇針對各種案例做出函釋,來說明可以做和不能做的判斷標準,但卻導致許多微妙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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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又微妙的解釋】

這些微妙的情境,其實是因為時代和產業的變化,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讓商業行為和兼職的區別也變得越來越模糊。

舉例來說:公務員在下班之後,如果想要增加額外的收入,可以去當 UberEats 的外送員,但是不能去開 uber。而如果你寫了一本著作,可以出版換取版稅,但是不能參加出版社舉辦的賣書、打書活動,就算是自己的書也不行,因為銓敘部認為這算是商業行為。

但是公務員可以去當街頭藝人,接受民眾的打賞,因為沒有明確的對價關係,所以銓敘部不認為這是商業行為。

總之,在法規沒有調整的狀況下,銓敘部就常常需要針對特定的狀況做解釋,到 2016 年為止,已經累積解釋了超過 80 種不同的情境。但這些說明,卻沒有讓人感覺變得更清楚,反而讓很多民眾覺得相當微妙⋯⋯。好,那話說回來,如果公務員違反規定,會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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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法會怎樣?】

根據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案例,當公務員踩線之後,主要會由主管機關會來判定有沒有問題,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把案子送到懲戒法院,交給法院來判斷。

就以前發生過的案例來說,2018年,知名部落客林氏璧,真實身份是台大醫院的醫師,而且具有公務員的身份,因為經營旅遊部落格,從中獲得分潤,而被判定違法兼職,最後被記過一次;

另外,去年知名球評石明謹,因為具有警察身份,而被人檢舉曾經多次擔任球評。今年(2021)7月,懲戒法院判決出爐,認為有影響到民眾對政府信任,因此判決要罰款以及調降職等。而以麟洋的例子來說,雖然他們拿下了奧運金牌,但後續這些合作,最嚴重還有可能會讓他們失去公務員的身份,因而失去土銀的支持,讓人感覺很衝突。但也因此讓這次的公務員兼職事件,變得很有爭議。

【我們的觀點1:為什麼爭議這麼大?】

在進入觀點以前,我們要先謝謝大家把影片看到這邊。如果你還沒有訂閱「志祺七七」,請記得按下訂閱,開啟小鈴鐺,才能在每天晚上收到我們的影片通知。那在這裡,我也要特別感謝志祺七七所有的會員,因為有了會員的贊助,我們才能持續運作這個頻道,不斷討論非常重要的議題,非常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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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話說回來,這次爭議起因於經紀人幫麟洋接了那些商業案。雖然前面提到經紀人認為,在悠遊卡的案例中是在做「肖像授權」,但按照過去案例,有沒有違法其實恐怕不是她自己說得算;更何況「代言」的行為,看起來就是相對明確有踩到線。

儘管網路上有滿多支持他們的球迷,都在幫忙想方法解套,比如說有人提議,可以解釋成麟洋參加的這些做法,其實就是「下班之後打個工」而已。

但我們認為,在法規還沒有改變的狀況下,繼續堅持他們沒做錯,或是像上週經紀人呼籲土銀和財政部應該要幫忙解套,這些回應未必都能帶來正向的效果,反而可能會讓許多基層的公務員,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進而傷害到麟洋兩人的公眾形象。從這裡就可以發現,其實運動員的經營,真的是一門專業。

一個稱職的運動經紀人,不只是要有能力幫他們談到接商業合作、安排賽事,還要有足夠法律知識,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以及具備形象管理等公關的專業,甚至要能幫助選手進行生涯規劃等等。

相對於國外很多選手都是由整個團隊在經營,而且每一個環節都很專業,但麟洋經紀人的案例,雖然努力的在牽線商業合作,但卻沒有好好地保護他們不要踩線,而後續的公關回應,也讓很多人對於這對金牌搭檔的觀感越來越負面。站在運動員發展的立場,這樣的狀況,恐怕都不是大家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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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觀點2:公務員真的完全不能兼職嗎?】

另一方面,我們其實也滿認同「公務員經商和兼職」必須要有所限制。因為公務員的薪水是來自納稅錢,等於是受僱於人民,就必須要做好該做的事,不讓兼職影響工作;而另一方面,法規有所限制,也是避免公務員因為職務之便,獲得牟取暴利的機會。

只不過,今天這樣研究下來,在現在商業模式快速變化,讓商業行為和兼職越來越難區分的狀況下,銓敘部用一個又一個函釋來補充說明《公務員服務法》,不只會讓人無所適從,還可能讓這套法律失去它應有的功能,無法合理地規範公務員,真的是滿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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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的最後,想要來問問大家,你覺得《公務員服務法》該怎麼調整才好呢?

A. 應該要全面開放公務員兼職,只要不影響本業,想多賺點錢是人之常情;
B. 只要開放給像麟洋這樣的球員,讓他們不要受限於法規,自由地接商業合作;
C. 我認為公務員就該乖乖作好本業,兼職和商業行為都應該禁止;
D. 其他,留言告訴我們吧!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公務員到底可不可以兼職?」
此外也可以點這邊,看看「體育改革」以及「廢除考試院和監察院」的討論;
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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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投書】「麟洋配」能否代言廣告?應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避免雙重標準 - 報導者:https://bit.ly/2WFklCl
→麟洋配代言違法?談公服法禁止兼職的合理性 - 鳴人堂:https://bit.ly/3jDXxLL
→台灣運動選手缺的是成熟的經紀公司 - 思想坦克:https://bit.ly/2WKVZGE
→《公務員服務法》:https://bit.ly/3BEkbdd
→《公務員懲戒法》:https://bit.ly/3DHVyy

事件本身

→土銀高層看報才知私接代言 經紀人恐害「麟洋配」違法被迫離隊 - 鏡週刊:https://bit.ly/3t8eWPK
→麟洋遭爆違法代言恐導致2人離隊? 經紀人:不可能傷害土銀 | ETtoday運動雲:https://bit.ly/2YbIe4y
→私接代言風波土銀說話了 麟洋配:沒離隊想法 - 鏡週刊:https://bit.ly/2V9H34F
→為悠遊卡代言風波道歉了 經紀人強調麟洋配不會離開土銀  - 鏡週刊:https://bit.ly/2WO5chN
→麟洋配代言悠遊卡是非多 經紀人:僅肖像授權非代言 - 上報:https://bit.ly/3DJ5jMc
→麟洋代言 擬採企業聯盟解套 - 聯合新聞網 (8/10):https://bit.ly/38A05Em
→麟洋考慮轉任預備球員 土銀:尊重兩人選擇:https://bit.ly/3BEktRl
 
關於法規 
 
→廖恒藝|法律規定當了公務員就不能「規度謀作」,到底不能幹嘛?:https://bit.ly/3BEkNQ3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https://bit.ly/3BySySD
→公務員兼職的判定標準:https://bit.ly/3zFNpI3 
→銓敘部說明 - 公務員是否可兼職外送員:https://reurl.cc/DgN4d5
→銓敘部函釋 -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https://bit.ly/3t9U2zL
→銓敘部函釋 - 公務員得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https://bit.ly/3mWynKy
 
其他案例
 
→33警兼職遭懲戒 管中閔、林氏璧也因公職兼差引議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2WPxjNy
→從台大醫生兼職部落客「林氏璧」遭記過,談為何公務員不可經營商業?:https://bit.ly/2WFBiMX
→違法兼職遭移送公懲會 交警石明謹親上火線回應 - 自由新聞網:https://bit.ly/3zHcr9z
→【獨家/靠嘴賺外快1】世足球評石明謹延誤交警公務 涉兼職賺200萬遭送公懲會 - 蘋果新聞網:https://bit.ly/2WRHEsm 
→法院認定「違法兼職」 石明謹6點聲明:請律師團依法上訴 - 自由新聞網:https://bit.ly/3zDT1SV 
→警察兼職球評「損害政府信譽」 石明謹反擊:是提升形象!曝283萬用途 - 蘋果新聞網:https://bit.ly/2WL1v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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