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祺七七
2019.01.27

同婚專法不算是歧視?專法派 vs 民法派 の 倫理激戰!| 志祺七七

各節重點:
01:29 【複習一下上次的釋憲】
02:02 【專法派:所以另立專法就好啦!】
05:17 【反專法派:專法就是歧視!】
06:38 【美國種族隔離政策】
08:47 【同性伴侶專法就是隔離政策?】
09:46 【那專法派又怎麼看這個類比?】
10:27 【反專法派又怎麼回應這個質疑?】
12:18 【所以關鍵到底是什麼?】
13:17 提問TIME
13:33 掰比~別忘了訂閱

(註)本文末含有資訊勘誤/補充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
今天就讓圖文不符用 7+7 分鐘的時間,和大家一起聊聊「同性伴侶專法到底是不是歧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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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底的九合一大選綁公投,某種程度上也是一場同婚議題的大對決。反同婚陣營的三個公投案,分別獲得了六、七百萬張的同意票,而同婚陣營的兩個公投案分別只有拿到三百多萬張的同意票。這個結果顯示出有大量民意認為政府應該另立一個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的關係,而不是直接納入民法。而或許是跟這樣的結果有關,就在公投結束的那幾天,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也表示,已經有通報指出好幾位同志朋友在選舉過後自殺身亡,而在網路上也有不少人對這個消息感到非常難過。

一直以來同婚議題的辯論都會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另立同性伴侶專法到底算不算歧視?而我自己其實也很好奇:如果專法真的很明顯是歧視,那為什麼支持專法的人沒有意識到呢?又如果專法確實不算歧視,那麼反對專法的觀點又有什麼道理存在?

因此這一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而雖然我對這個議題已經有一些立場,但我還是會盡量先呈現正反觀點的說詞,然後再分享我自己的看法!希望這樣多少能讓大家對這個議題有更多的了解。不過因為我們也不是法律專家,所以如果有講得不夠周到的地方,也再麻煩大家幫忙補充說明了,那麼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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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一下上次的釋憲】

如果從上次的釋憲結果來看,目前法律上確實允許了為同性伴侶另立專法的空間。

因為雖然釋憲文提到,沒有讓同性別的兩個人為了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跟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會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以及第 7 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

但是它也沒有規定一定要以什麼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所以像是修改婚姻章、在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或是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之類都可以。

【專法派:所以另立專法就好啦!】

順著這個釋憲結果,所以有不少人認為那就幫同性伴侶另立專法就好了,這樣不只可以讓同性伴侶獲得跟異性伴侶一樣的權益保障,也可以讓社會大眾不用刻意改變對傳統婚姻習以為常的認知。這種主張幫同性伴侶另立專法的觀點,一般稱之為「專法派」,而且專法派人士通常不認為這是一種對同性伴侶的歧視,因為他們覺得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確實不同,所以不需要用同一套婚姻制度來規範這兩種關係。

既然在這邊要談歧視,可能還是要稍微簡單定義一下歧視這個詞。如果根據網路上的牛津辭典,歧視基本上是指不公平的對待某些人或某個族群。另外我們以前也做過一支談性別歧視的影片,那個時候也有為歧視下了一個定義,那就是:當我們在考量對方應不應得某個東西的時候,不是用真正相關的個人特質去衡量,而是訴諸其它不相關的群體特徵,並且進一步主張對方沒有資格獲得某個東西、或是給予比較差的待遇,而這些不相關的群體特徵往往就是性別啦、種族或國籍等等。

所以簡單的說,歧視就是一種「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舉個例子,如果你今天來應徵腳趾國的觀光大使,而這個職缺的唯一條件就是需要擁有漂亮的腳趾,然後你的腳趾經過民間專家嚴格判定後,確實美到一個極致,但我卻因為你是男生就直接不讓你應徵這個工作,那麼我就犯了性別歧視。

回頭來看,為什麼專法派不認為同性伴侶專法是歧視呢?

因為對他們來說,一直以來社會對婚姻的認知就是跟異性伴侶綁在一起,所以同性伴侶確實跟婚姻的適用對象不同,因此另開一個專法給同性伴侶使用,並不能說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更何況如果專法也像異性婚姻那樣給予同性伴侶一樣的權益保障,那就更不能說這樣對同性伴侶有造成不公平,所以從這樣來看的話另立專法並不構成歧視。

而且憲法強調的平等權不是一種絕對性、機械性的形式平等,而是在講保障人民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而立法機關在這個限制下,是可以根據被規範事物的性質差異,來給予合理的不同規定。舉例來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就規定,有重大犯罪前科的人,不能從事計程車駕駛的職業。表面上來看,這是限制人民工作權的歧視性立法,但事實上這條法律被大法官承認是合憲的。

理由是從目前數據來看,這些重大犯罪前科者的再犯率偏高,同時又因為沒有其它比較可行的做法來確保乘客安全,而且人民在選擇職業的時候,本來就應該具備相關的專業能力或資格,因此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這個限制被認定是合理的。

換句話說,並不是任何的專法都是不合理,我們不能只單憑立法形式就判定它構成歧視,重點還是要看專法的內容是什麼,還有立得合不合理。回到同性伴侶專法來看,如果有一部專法產生的法律效果跟民法的婚姻一樣,我們不能說「只因為這個法律效果是由另一部法律所賦予的,所以就構成歧視」,因為不管是透過民法的婚姻還是專法結婚,最後都是成為伴侶、有配偶的人,而且獲得相同的權益保障,所以他們確實是享有實質的平等,並沒有對同性伴侶構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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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專法派:專法就是歧視!】

Hmmm... 剛剛的論述聽起來確實不是沒有道理,所以這可能也說明了,為什麼大法官釋憲會留下了為同性伴侶另立專法的空間。只不過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大多還是反對這種說法,他們覺得另立專法實際上就是一種歧視,不管它是不是合憲。那我們在這裡可以先把這種觀點簡單稱之為「反專法派」。

反專法派的主要想法是,既然都已經承認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跟異性伴侶一樣的權益,那為什麼還要用另外一個名目去訂定專法?為什麼要這麼「抗拒」把同性伴侶納進民法的婚姻制度當中呢?

他們覺得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專法派不認為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的地位相同,所以就算他們覺得同性伴侶也應該獲得一樣的基本權利,但也不應該跟異性伴侶共用同一套制度。而這種心態恰好就是一種歧視,因為這意味著同性伴侶比異性伴侶還要低等,所以他們沒有資格享有傳統婚姻所賦予的意義跟價值。另外,反專法派的人也覺得,另立專法的話會讓大家產生傳統異性婚姻是「主」、同性伴侶專法是「副」的這種認知,然後就會繼續助長社會大眾對同性伴侶的歧視風氣。

講到這邊,聰明的你可能已經想到過去「美國種族隔離政策」的例子,而這確實也是反專法派最常使用的類比案例,然後從這個對比中去說明同性伴侶專法就是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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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種族隔離政策】

時間回到 1865 年,雖然美國隨著南北戰爭的結束,全國各地也正式廢除了黑人奴隸制度,但社會中對於黑人的歧視問題並沒有得到完全改善,取而代之的是一種名為平等、實為歧視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南方各州就實施著這種隔離政策,他們規定黑人跟白人要進不同學校就讀,坐在不同的地區,要搭不同的車廂、上不同的教堂,甚至連戲院、餐廳、公園、旅館也都黑白隔離。

而在 1892 年的時候,路易斯安那州有一位擁有 1/8 黑人血統、名字叫荷馬.普萊西(Homer A. Plessy)的美國公民,他故意搭上一台白人專用的列車,而且還安插暗樁逮捕自己。到了法庭上,法官約翰.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判定鐵路公司確實有權利按照州的法律來隔離黑人跟白人,因此普萊西要被罰款 25 美元。普萊西則是對這個結果表示不認罪,因此上訴到該州的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決,結果最高法院又裁定弗格森的判決是沒錯的。

最後普萊西就以路易斯安那州的隔離法違憲作為理由,繼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最後也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隔離法沒有違憲,理由是隔離本身不代表不平等,而且提供給白人的專車跟提供給黑人的專車也沒什麼不同,所以普萊西的抗辯只是一種自卑。

這個判定在美國歷史上成為一個重大事件,因為它宣告了種族隔離政策沒有違憲,也讓「隔離但平等」這個原則繼續被沿用下去,導致之後出現大量隔離黑人的政策。

這個原則要一直到 1950 年代才開始逐漸被推翻,隨著電視普及、種族議題開始獲得廣大討論,社會上也再度掀開了一波波黑人平權運動。1954 年,各地出現了許多控告學校種族隔離政策違憲的案件,也就是著名的、被簡稱為「布朗案」的事件,而最後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種族隔離本質上是一種不平等,黑人跟白人孩童不應該基於種族因素而隔離入學,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權。

從此之後,美國逐漸廢除一切關於種族隔離的措施,並在 1964 年通過《民權法案》,正式廢除不平等的種族隔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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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專法就是隔離政策?】

對於反專法派而言,同性伴侶專法就跟剛剛提到的種族隔離政策一樣,都是一種歧視性立法。

既然黑人跟白人都擁有搭大眾運輸的平等權利,為什麼還要分別設專車呢?既然黑人跟白人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權益,為什麼要規定他們不能上同一間學校呢?既然都已經承認黑人跟白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可以使用交通跟教育資源,到底為什麼要把他們做區隔呢?從剛剛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理由就只是在於主流社會認為「黑人比白人更低等」。

同樣的道理,既然都已經承認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跟異性伴侶一樣的權利,為什麼還要堅持另立名目設個專法,打死不讓他們共用同一種婚姻制度呢?反專法派的人就認為,這背後其實只是隱藏著一種歧視心態,認為「同性戀比異性戀更加低等」罷了。

所以很多支持同婚的人便認為,為了保障同性伴侶的實質權益,同時消彌社會大眾對同志的歧視,確實不應該另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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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專法派又怎麼看這個類比?】

這時專法派的人可能會回應說,拿種族隔離政策類比同性伴侶專法可能不成立,因為這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太一樣。種族隔離政策之所以構成歧視,是因為黑人在生活中被規定只能使用特定的物品、在特定地方活動,這讓黑人跟白人在生活中產生物理上的具體區隔,也因此產生了明顯的歧視效果。

但是為同性伴侶另立專法,只是讓同性伴侶結婚的法源依據不同,但最後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在身分關係上並沒有差別,都是成為配偶,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沒有什麼具體的隔離,所以並沒有產生什麼明顯的歧視效果,因此這不同於美國那種不平等的種族隔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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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專法派又怎麼回應這個質疑?】

不過針對剛剛的說法,反專法派又有話要說了。

反專法派認為,如果是否構成歧視的關鍵點是在於法律效果,那麼其實「客觀來看」,種族隔離政策也只是把黑人跟白人區隔開來,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偏好哪一方,所以也沒辦法從法律效果看出黑人是遭受歧視的一方。所以如果專法派的主張正確的話,那麼我們恐怕還得進一步接受這個結論,那就是:既然黑人跟白人都獲得相同的資源、也享有一樣的基本權利,那麼種族隔離政策也不算是一種歧視。

但是反專法派就認為,在這種狀況下一樣還是歧視啊,因為當我們看它的立法意圖跟理由,以及從黑人在美國社會中的處境跟歷史脈絡來看,就會發現種族隔離政策最終是在服務白人歧視黑人的心態,也就是白人覺得黑人很髒、沒有資格跟白人一起相處。

所以回頭來看同性伴侶專法的話,我們一樣要去檢視立法的意圖跟理由,而不能只是單純看法律效果怎麼樣。法律效果還是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去考量同志族群在社會中的處境,以及堅持不讓他們跟異性伴侶共用婚姻制度的理由到底是什麼?對反專法派而言,分析下去就會發現,這樣的堅持終究是來自於對同志族群的抗拒、恐懼跟鄙視,而這仍然是一種歧視。

這也是為什麼反專法派會認為,即使同性伴侶可以透過專法獲得相同的權益保障,但專法一樣還是構成歧視的原因。

但你可能也會好奇,那難道所以適用於特定族群的專法都會構成歧視嗎?這倒也不一定,一般來說如果它有給予那個特定族群更多優惠的話,就不會構成歧視。好比說《原住民族基本法》就沒有對原住民產生歧視,因為它為原住民保障了更多權益,像是他們的就業保障之類的。所以換句話說,如果今天同性伴侶專法的內容優於傳統異性婚姻的話,那麼應該就不算構成歧視了。

【所以關鍵到底是什麼?】

我們最後發現,問題的癥結點可能在於:專法派只考量法律條文有沒有造成權益上的不平等,而只要它的內容跟法律效果有保障到同志族群的應有權益,那就沒什麼問題。

但反專法派則是進一步再追問立法意圖跟理由是否正當、要考量什麼樣的社會脈絡,以及法律通過後同志族群會獲得什麼樣的社會認同。而這背後涉及的其實是關於道德上的歧視問題,也就是會不會讓同性伴侶被視為比較低等。

換句話說,反專法派並不是要去說明「同性伴侶專法是否違憲」的法律問題,而是要去指出人們在立法時應該要怎麼做選擇的倫理方向。而既然現在已經有兩個選擇,一個是納入民法,一個是另立專法,那麼選擇納入民法是相較之下更好的方向,因為它能讓社會慢慢減少對同性伴侶的污名化。也因此,我自己同樣比較支持將同性伴侶納進民法當中,因為我只是想看見那些同志朋友們也能夠跟異性伴侶一樣,獲得大家真心且平等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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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影片的最後就來問問大家:你覺得為同性伴侶另立專法到底是不是歧視呢?
A. 是歧視,這真的就跟美國種族隔離政策一樣糟糕!
B. 不是歧視,它還是跟美國種族隔離政策有不同辣!
C. 拜託真的不要問我!
D. 其它!歡迎在底下留言吧!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同性伴侶專法」的議題!
此外可以點這邊,看看我們以前做過的關於同婚公投的影片!
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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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訊】

歧視在英文中是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但這個字在英文中反而比較中性,不一定具有負面意思。像是當某個規定是「特別優待年輕人」(discrimination in favor of the young)的時候,也會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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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107年公投案意見發表會播出場次表:https://bit.ly/2JBVYtY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什麼是「歧視」?:https://bit.ly/2JthC6k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4 號:https://bit.ly/2Wjj92h
→ 擁抱身邊的孩子吧!挺同成戰犯 尤美女:公投後9同志自殺:https://bit.ly/2MAjr0f
→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https://bit.ly/2UfGKPv
→ 同性婚姻確定將立「專法」,柯建銘拜託尤美女「放了民進黨」:https://bit.ly/2FNOntj
→ 同性婚姻:台灣公投受挫,同志平權運動路在何方:https://bbc.in/2B3mvxx
→ discrimination:https://bit.ly/2HvrjkY
→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https://bit.ly/2DftOkl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bit.ly/2FPGLXl
→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https://bit.ly/2FPWA0m
→ 律師諮詢
→ 專法就是歧視!台灣與奧地利的婚姻平權辯論:https://bit.ly/2UbOrq2
→ 假保障真歧視的同志伴侶法(江河清):https://bit.ly/2Dz19tk
→ 黑人民權運動的另類省思:如何面對同婚立法中的差異問題?:https://bit.ly/2S5pWL2
→ 【這一秒的歷史】兩世紀以來美國黑人平權運動:https://bit.ly/2HA5y3h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南北戰爭:https://bit.ly/2B5wDWu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普萊西訴弗格森案:https://bit.ly/2RgH3HY
→ 維基百科: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https://bit.ly/2CJLfef
→ 立專法保護?隔離且平等還是假隔離真歧視?:https://bit.ly/2UbI3iq
→ 另立專法是比反同更可怕的歧視:https://bit.ly/2BN2Dl6
→ 同性婚姻和黑人飲水機:另立名目就是歧視:https://bit.ly/2QiGM7J
→ 【投書】同婚運動的死結──專法就是歧視?:https://bit.ly/2RdvTnf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bit.ly/2Rgy61i
→ 專法不是歧視,但同志伴侶法是歧視:https://bit.ly/2RTS1sl
→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是否歧視」的正反論辯 接下來我們應該怎樣做?:https://bit.ly/2B4yQ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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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社會企業之王?迅速了解社會企業遇到的3個挑戰!《 社會企業是什麼?》EP 005| 志祺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