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祺七七
2021.04.20

大法官判定 #栽種大麻罪 違憲!是在為合法化鋪路嗎?當初大麻入罪的原因竟跟種族歧視有關?|志祺七七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2:10  大麻的興起與禁止
04:07  禁止大麻的風氣擴及全球
05:07  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禁止大麻?
06:26  栽種大麻 vs. 製造大麻,誰比較嚴重?
08:01  大法官釋憲說了什麼?
09:21  我們的觀點
10:40  提問
10:53  結尾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你覺得「種植大麻」應該判比較重的罪?還是「把大麻製成可以吸的...東西(?)」,應該被判比較重的罪?今天是 4 月 20 國際大麻日,所以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大麻」吧!

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
剛剛那個問題,不知道大家的答案會是什麼呢?去年 3 月,大法官的 790 號釋憲,就是在討論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我知道有些人會主張,欸!最近幾年已經有一些研究顯示,大麻的成癮性,其實比尼古丁和酒精還要低!因此,陸續也有一些國家修法,讓大麻合法化了。所以,討論哪一個行為應該判比較重,是個假議題。

但無論如何,目前台灣的法律還是都把「大麻」認定為非法的藥物。那想到這邊,我們不禁就覺得有點好奇,當初大麻為什麼會被列為毒品?今天,我們將會從「大麻入罪」的歷史來談起,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在 790 號釋憲案當中,大法官是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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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的興起與禁止】

大麻在人類歷史上,有很多種不同的用途,例如:拿來製作成麻布、麻繩,還有拿來造紙。大麻這種植物,可說是對世界提供了不少經濟貢獻。到了 19 世紀中期的時候,大麻就已經很廣泛地被添加到各種藥膏或者藥物裡面。此外,也有越來越多的大城市裡面,出現了「呼麻」的潮流。

而大麻會被世界各國禁止,「美國」可以說是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1910 年,墨西哥發生革命,大量墨西哥人決定移民到美國,他們也把大麻當作「放鬆藥劑」的文化,一起帶了過去。而西班牙語的大麻「marijuana」也是在這個時期,成為了英語當中的一部分。隨著墨西哥移民的增加,美國民眾越來越不開心。那他們對於墨西哥人的不信任感和偏見,也連結到了大麻身上。

接下來,就是重量級主角登場的時候了!1930 年,「哈利.安斯林格(Harry J. Anslinger)」被任命為美國「聯邦麻醉藥品管理局(FBN)」第一任的局長。他剛當上局長的時候,美國政府決定要把「酒精」從禁令當中去除,讓民眾都可以合法地取得酒精。但廢除之後,麻醉藥品管理局就只剩下海洛因跟古柯鹼可以管了。為了要保住飯碗,避免這個單位和他的烏紗帽因為業績太少而被裁掉,安斯林格開始把注意力轉向大麻。

他透過媒體不斷宣傳和散布各種「大麻有害」的訊息,像是:有人抽了大麻之後發瘋、黑人利用大麻迷姦白人女性,或是兒子抽完大麻之後砍死了全家等等。他甚至還曾經說過,會吸大麻的,都是非裔與拉丁裔的族群。短短幾年的時間,安斯林格成功地把大麻跟「暴力」還有「種族主義」連在一起,讓大麻被美國社會視為可怕的毒品。

1937年,在安斯林格的倡議之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大麻税法》(Marihuana Tax Act),正式把大麻列為管制藥品。但也因為美國政府的大力打擊,大麻產業的供應,漸漸轉入地下。

【禁止大麻的風氣擴及全球】

幾年後,因為二戰的關係,繩索的需求大幅上升。所以,美國政府的態度曾經一度變成鼓勵種植大麻。不過,隨著二戰結束,美國政府又恢復到用力打擊大麻的狀態。但是,早就轉入地下的大麻供應鏈,已經變得越來越難控制。

在 1950 年代,安斯林格發現在美國的反毒策略越來越沒效果,因此,他認為其他國家的法規,也要禁止大麻才行。安斯林格決定,要把美國這套禁止大麻的法令,帶進聯合國的體系,而且也對其他國家施壓說,如果不配合立法禁止大麻,就要停止對各國的金援。

1961 年,聯合國通過《麻醉品單一公約》,安斯林格成功地把美國那套監管制度拓展到全世界,大麻也就這樣正式成為受到國際公約管制的對象。而這個公約,也被視為是安斯林格生涯當中,最具影響力的一件事情。很多學者也認為,這是美國影響國際制度的一個經典案例。那話說回來,台灣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禁止大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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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禁止大麻?】     

台灣對於大麻的禁止,至少可以追溯到 1955 年(民國44年)。那一年,立法院通過了《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來禁止各種非法的藥物。

不過,這部法律名稱裡面的「煙」並不是指香菸,而是指「鴉片、罌粟、罌粟種子」,還有當時被叫做「蔴煙」的大麻;而毒指的是則是嗎啡、古柯鹼、海洛因,或是它們合成製品。總之,大麻從這一年開始,成了法律規定的「毒品」。

到了 1997 年的時候,立法院通過修法,把《肅清煙毒條例》改名叫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原本的法規裡面的用詞「煙」和「毒」,則是被改成大家現在比較常聽到的一二三級毒品。

那目前的毒品分級標準,是依據這些成分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來區分。後來的修法又再新增了「第四級」毒品這個等級。有興趣的話可以按下暫停看一下畫面。那比較特別的是,在 1997 年的修法當中,法務部想到,既然原本「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是犯罪,那把栽種大麻也應該一併列入,因此也新增了一個「栽種大麻罪」。

也就是說如果「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的話」,會面臨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刑責。但這個「栽種大麻罪」,卻也造成了一些奇怪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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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 vs. 製造大麻,誰比較嚴重?】

目前法規會遇到的問題,主要就是在這個「栽種大麻罪」的部分。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有分別規定「栽種」和「製造」的刑責,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必須要去區分這兩個的差別。

那一般來說,「栽種」通常指的是:播種、插苗、移植、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等的這些活動;而「製造」指的是加工處理大麻的這個過程,比如摘下大麻花讓它風乾,就算是「製造大麻」。那這樣的規定,就產生了兩個大問題。第一個是,無論是你種 1 棵大麻盆栽,還是種了整片的大麻森林,刑期全部都是從 5 年起跳。也就是說不論種了多少,都會罰得很重,這樣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而第二個問題則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的部分,這一條規定:製造、運送或販賣大麻的人,法官可以視情況決定要不要減刑;但是犯了「栽種大麻」的情況,並不適用。這使得「種大麻」的人可以減刑的程度比較少,而「製造大麻」的人,反而可以減刑比較多。

有法官表示他們遇過最極端的狀況是,有人只種一棵大麻盆栽來觀賞,然後就被抓到判刑。那即使減刑到最輕微,也有「2年半」的刑期。但是相比之下,「製造大麻」的人,則是有機會可以判到最低「1 年 9 個月」。而少於 2 年的有期徒刑,他們還有機會可以判緩刑,不用關到監獄裡面。

那法官認為,這樣看起來「種植大麻」似乎會變得比「製造大麻」還要嚴重,好像有點不合理,因此聲請釋憲。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大法官在釋憲案當中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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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說了什麼?】

公告的「釋字第790號」釋憲案,大法官們認為,栽種大麻可能的情況,真的太多種了,從少少幾棵到大規模種植都有可能,涵蓋範圍非常廣。那現行法律規定,無論什麼狀況,只要有種植就是「5年以上」,這會讓法官很難根據個別案件的狀況,做出不同程度地處罰,沒辦法真實反映當事人應該負的責任。所以,大法官認定「違憲」,必須要在一年內修法。

而至於「栽種大麻罪」不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的「減刑規定」,多數的大法官認為,犯了什麼罪可以減刑、什麼不能減刑,這個其實是立法的人,規劃出來的打擊犯罪的策略,算是立法者的自由,所以司法權不應該介入,因此就認定是「合憲」。

那行政院也在今年(2021)3 月11日,通過修法草案。這個草案的規定是,未來種植大麻如果是「情節輕微」,比如說像前面提到只有小小一個盆栽那樣,而且是要「自用」而不是要「販賣」的話,那刑責就會比較輕。從現在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調降成「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大麻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禁止使用的毒品,沒有因為大法官釋憲,就讓大麻合法化了。至於這個修正案會不會通過,也還要看立法院的審查結果。

【我們的觀點】

在進入最後一段觀點以前,我想要先感謝志祺七七的所有會員們,因為你們的熱心的贊助,我們才能持續製作這種「敏感、具爭議性,而且很有可能會被黃標」的節目!有了大家的幫忙,我們才能把更多重要的議題,傳達給更多人!非常謝謝你們!

從前面的故事,我們可以發現,一種藥物或成分的禁止與否,並不是完全都是看科學證據來判斷的,人為的因素也有很大的關係。經過這一百年之後,現在判定要不要開放的基準,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人為的因素,但根據科學證據來判定的趨勢,也變得更明確了。

兩年前我們曾經討論過大麻對健康的影響,那時候就有提到:有研究發現大麻的成癮性,比尼古丁和酒精還低。所以,有很多人就提議,或許應該要讓大麻合法化了。不過,我們覺得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或許也可以想想「開放大麻」之後,可能帶來的那些負面影響,像是:有研究發現,大麻可能會以想到小孩的智商,也會讓許多慢性疾病惡化的機率增加等等。這些是不是我們願意承擔的呢?

雖然目前台灣社會對這件事情還沒有什麼共識,但我們覺得,至少在醫療方面,去年衛福部表示,根據近年的研究,四氫大麻酚(THC)對於癲癇的患者有幫助,所以就開放醫師可以專案申請進口。我覺得這大概也算是一個滿好的改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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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今天的提問,想要再來問問大家,關於大麻合法化,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A. 我支持大麻全面合法化
B. 只支持醫療用大麻合法化
C. 反對醫療跟休閒用大麻合法化
D. 其它,留言告訴我們吧!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大法官釋字第790號釋憲案在講什麼」!
此外也可以點這邊,看看我們之前做過的關於「大麻該不該合法化」的相關討論;
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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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台灣 vs. 歐美,禁止和開放大麻的理由分別是什麼?:https://bit.ly/2P4OtTN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https://bit.ly/32vtRqI
→種族主義與大麻「毒品化」:以美國為首的反毒體系如何被建立?:https://reurl.cc/E2MNK0
→釋字第790號解釋:種大麻一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違憲?:https://bit.ly/3aHmCRh
→是誰把大麻從醫療藥品污名化成為毒品?:https://bit.ly/3szpYvm
→大麻的歷史:https://bit.ly/3tB7iwC
→美國毒品「合法化」的背後,半個世紀「毒品戰爭」的失敗史?:https://bit.ly/3n4ltYY
→霧裡看花:大麻歷史中的罪惡與污名:https://bit.ly/3syPXDx
→如果沒有毒幹嘛禁? 談大麻被污名化的歷史:https://bit.ly/3ew8aN5
→為何大麻曾被英國女皇當止痛藥,後來卻成全球禁止的毒品?原來它有這段不為人知的歷史…:https://bit.ly/3ehl8hp
→How a racist hate-monger masterminded America’s War on Drugs:https://bit.ly/2Q9JCBm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https://bit.ly/3dyXqOI
→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體系的訴求——以美國批准「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中心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https://reurl.cc/GdRqZy
→種大麻調降刑度? 法務部:須符合2要件:https://bit.ly/3txNbzG
→行政院通過種大麻自用非販售 最低刑期從5年減為1年:https://bit.ly/3arbQOJ
→大麻THC成分藥物罕病先行,衛福部公告頑固型癲癇病兒可專案使用: https://www.twreporter.org/a/cannabis-for-medical-use-taiwan

【 延伸閱讀 】

→一個美國,4種合法樣態──大麻合法為何這麼複雜?:https://bit.ly/3alscZa
→台灣禁大麻是因為健康危害,還是「鴉片亡國」的清朝觀念?:https://bit.ly/3xcL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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