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祺七七
2020.06.04

通姦除罪後,就可以...做...壞事...了...ㄇ?| 志祺七七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51 為什麼會有通姦罪?
03:08 認為應該要除罪的理由
05:42 通姦罪違憲的理由
07:40 對釋憲的不同意見
09:01 我們的觀點
11:08 提問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上禮拜五,喜歡在週末前給考生驚喜的大法官會議,做出了第791號解釋,宣布「通姦罪」是違憲的。有不少人認為,這是繼同婚的748號解釋以來,又一次「不顧社會情感」的大法官解釋。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通姦罪違憲」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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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

不知道大家都結婚了沒有,結婚以後,婚姻關係的雙方,會多出許多義務,例如同居的義務、或者是要分攤家庭事務的費用,也會多出一些限制,比方說不能再跟其他人結婚,而雙方的財產也會有跟單身不一樣的計算方式。不過這些規定,都是規定在《民法》裡面,主要就是約定,在婚姻這個契約關係裡面,要注意跟遵守的事情。

但在《民法》之外,也有其他法律在規定跟婚姻有關的事情。其中,「通姦罪」就是《刑法》裡面一個元老級的條文,它規定,有配偶的人,如果與其他人通姦的話,包含外遇的以及跟他外遇的第三者,都必須要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次的大法官解釋,就是認為「通姦罪」違背了憲法的規定。所以宣布這個罪直接失效。據說法務部因此還必須加班調查,把5位之前因為犯了通姦罪,而關在牢裡的犯人,給釋放出獄。這個解釋出來後,有蠻明顯的正反雙方意見,贊成這個解釋的人覺得,幹得好啊!早就該判違憲了。但反對的人卻認為,這又是大法官在不顧多數民意、自顧自的解釋。

我們就先來看看,通姦這個「罪」,在最早最早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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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通姦罪?】

說起「通姦罪」的歷史,可能必須追溯到「中華民國」還是長「秋海棠」的年代。1935年《刑法》公布施行的時候,就已經有通姦罪這個條文了,而且,施行以來過了85年,這條法律「從來都沒有修正過」,連一個字都沒有。

由於它實在太久以前就已經立法了,甚至現在也看不到當年的立法理由是什麼,不過大致上來說,「通姦罪」的規定可能有幾個主要的功能。例如維護社會的道德感、維護一夫一妻制度的秩序、維護家庭的價值等等。而由於婚姻是特別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制度,所以違反婚姻的價值跟義務的話,就必須透過《刑法》來處罰。

嗯,聽起來確實是還蠻合理的,幾十年來,在這樣的規定下,也更加形塑、強化了大家普遍的道德感和價值觀。客觀來說,現在絕大多數的人應該都會認為,如果一個人結婚了,理論上他就不應該跟其他人發生性關係,要是這樣那他就是犯錯,而犯錯被處罰天經地義,所以套用《刑法》來處罰,也只是剛剛好而已。

不過啊,隨著社會風氣的改變、《刑法》學說的演進、甚至是世界上其他國家制度的變化,這樣的想法,也開始受到一些挑戰。

【認為應該要除罪的理由】

早在20年前,就有人對通姦罪提出了「釋憲聲請」,雖然2002年的時候,大法官們就已經對「通姦罪」做過一次解釋,宣告「通姦罪」是「合憲」的,但一直以來,還是有很多人認為通姦罪有很大的問題。

這些認為通姦罪違憲、應該除罪的理由,主要有3個

第一個是認為,雖然結婚的人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會違反了婚姻關係所約定的義務,但這種義務比較是屬於「兩個人之間的契約」,違反的人未必得要透過《刑法》來處罰,用《民法》也是可以對違背忠誠義務的配偶求償。

第二個理由是,通姦罪看似是要保障婚姻關係的存續,但卻可能帶來其他問題。因為實際上,即使之前有這個罪,我們也無法讓已經變心的人就能因此重新愛上配偶,表示這個刑罰的效果並無法確保婚姻關係的和睦,比較像是勉強要一個已經有裂痕的婚姻關係繼續維持。但這樣會不會只是繼續在互相傷害,或是讓小孩的童年更不快樂?真的也很難說。

另外,也有人從另一個實務上的角度來談。由於通姦罪要告,就是會一次告配偶以及第三者,但是《刑事訴訟法》裡面卻特別規定,通姦罪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

在實務上,普遍會出去通姦的通常是丈夫,而太太一次告兩個人以後,也常常會對先生撤告,結果真正會被通姦罪處罰到的,都是以女性的第三者居多,而且有時候這個被告的第三者,還有可能是權勢性交的受害者。因此有人認為,在目前的社會現況下,通姦罪的存在明顯會對女性造成更多壓迫。

而且,通姦要能「成罪」的關鍵前提,就是必須要能夠證明這兩個人有「性器官的接合」,但這個要證明其實蠻困難的,往往必須要找徵信社、或者是用各種可能會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的方式才能取得證據,結果為了抓通姦罪,反而讓人犯下其他的罪。

但有一種狀況蠻特別的,如果是通姦的雙方生下小孩,那就不需要再有什麼抓姦在床的證據。因為這個小孩就是雙方的「犯罪證據」。咦,聽起來是不是不太對勁? 對,也有人認為,這種直接把「一個人的存在」視為「別人犯罪證據」的弔詭狀況,也是嚴重損害了這個人的人格權和人性尊嚴。

從上述這些理由看起來,通姦罪的爭議真的還不少,所以其實在這次大法官要宣布解釋之前,蠻多人就猜,大法官可能就是要做出違憲的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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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的理由】

在做出這次的解釋之前,大法官們其實有不少蠻有意思、甚至可以說少見的動作,像是在三月底的時候大法官們就針對通姦罪的釋憲案,開了一次「言詞辯論法庭」,這只是史上第十二次而已,前兩次有這樣的辯論,就是大家很熟悉的同婚釋憲還有年金改革釋憲。

另外,這次宣布釋憲結果,更是史上第一次,大法官們排排坐,開直播,由司法院長宣布釋憲的結果。從這些角度都可以看出,這次的解釋,至少就大法官們自己的想法,應該是還蠻重要的一次解釋。

那麼大法官們是怎麼認定違憲的呢?

前面提到那些認為應該除罪化的理由,還蠻多有被大法官們採用的。例如大法官們認為,用「刑罰」來維繫婚姻,雖然不是完全沒效果,但負面的影響可能更大。而且《刑法》主要是用來制裁違反公益、甚至會對社會帶來傷害的行為,但婚姻的關係比較是個人之間的事。憲法有保障人的婚姻自由,而這樣的自由包含「是否結婚」、「跟誰結婚」以及「是否要離婚」,因此,這些事情所產生的爭議,都沒有必要用《刑法》來規範。

另外大法官們也認為,通姦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姻制度以及婚姻存續」,但卻限制了人的「性自主權」。

而憲法第23條有規定,如果要限制權利的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但通姦罪的規定不僅限制人的「性自主權」,它的審判過程中也會嚴重干預人的隱私權,這些都被大法官們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順帶一提,除了《刑法》的通姦罪以外,剛剛說到《刑事訴訟法》裡面「提告後可單獨對配偶撤告」的規定,這次也一起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了。

從大法官們提出的個別意見書來看,這次的解釋,應該算是蠻一面倒的認為違憲,但還是有位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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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釋憲的不同意見】

大法官們解釋的時候,不同大法官們可以透過意見書,來補充、或者是表達他們的不同意見,而這次的解釋裡面只有一份「不同意見書」,是由吳陳鐶大法官提出的。他提到,《刑法》的制度還是有些功能,是無法透過《民法》來達到的,而通姦除罪化以後,只能透過《民法》來求償。但這樣就會造成說,很有錢的人他根本不怕賠錢,所以就可以肆無忌憚的通姦。

而完全沒有錢的人,因為他的配偶即使跟他求償,也拿不到賠償,所以他們也可以肆無忌憚的通姦。換句話說,吳大法官認為,只靠《民法》是無法維持婚姻制度的穩定,而且目前也沒有其他的規定可以用,還是得要靠《刑法》才能夠防止通姦的行為。

另外這次釋憲的結果,是直接宣告通姦罪「即時失效」。但吳大法官認為,即使宣告違憲,也應該是要交給立法院來修法刪除,而不是由負責「解釋憲法」的大法官會議來「越俎代庖」。

除了法律上的影響以外,吳大法官也有提到,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維繫社會上,很多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果除罪了,社會上可能會產生很多「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是「多夫多妻」的狀況,如果婚姻的倫理秩序蕩然無存,家庭支離破碎,那這些都可能會危害社會的發展。

【我們的觀點】

雖然吳大法官的這些不同意見,在大法官會議裡面,看起來非常勢單力薄。但我們在各個討論區或網友留言區裡面,還是看到有不少人的立場,都跟他蠻接近的。因為許多人對通姦罪的理解,可能並不是比例原則,或「《刑法》的目的」。

這些人認為通姦罪就是要「處罰」出軌的人、處罰小三,所以就這樣宣告違憲、少了一個很重要的處罰方法,感覺好像有點,「是不是從此大家就可以自由通姦了啊」?這樣的感覺。所以我們在看這題的時候,發現有個蠻大的落差是,法律人們幾乎是一面倒的認同這次的大法官解釋,但在其他的社群中,卻可能會看到很多「蛤?」的感覺。

確實,在這次的解釋裡面,法律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就表示過,他們之前做過民調,有百分之85的人,「反對廢除通姦罪」。這可能也是為什麼,即使整個法律學界都認為通姦罪有問題,但法務部跟立法院,卻從來都沒有修過這個規定的原因吧。

不過回到這個通姦罪的核心,如果是為了維持、保障婚姻關係的話,我們也覺得,好像是有點繞遠路的感覺!

如果婚姻的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了,應該還是要靠雙方的溝通跟理解才能填補,試著找回當時想要與對方共度一生的那個原因。那如果雙方都試過了還是無法磨合,那可能就......,代表真的已經不適合了,這種時候,透過《刑法》來維持的婚姻,我自己是覺得都已經很不一樣了吧。

另外,這次不少大法官都寫出了非常非常白話的解釋理由,其中謝銘洋大法官講的話,我覺得蠻適合作為今天的結尾,想分享給大家。

他說:「通姦除罪化並不表示婚姻不重要,只是告訴大家,婚姻是兩情相悅的事,不能靠國家來幫你們維持,不能靠國家拿著刑罰的鞭子在後面鞭策;婚姻要靠自己,夫妻必須花更多心思來互相了解、尊重,更關心另一半,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去提升婚姻的品質並經營美滿的家庭生活,刑罰的介入反而扭曲了婚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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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講的真的很不錯,那我們今天就來問一下,大家贊不贊成通姦除罪呢?
A:贊成,婚姻不該用《刑法》來維持。
B:反對,《刑法》還是對偷吃外遇的人有嚇阻作用。
C:沒意見,婚姻什麼的...跟我無關
D:其他,留言告訴我們吧!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通姦罪違憲」的原因。
此外,也可以點擊這個地方,看看宣布「學生可以告學校」的大法官解釋,還有「人為什麼要結婚」。
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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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https://bit.ly/375tHYD
→ 釋字第554號解釋:https://bit.ly/308hwZQ
→ 釋字第 791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吳陳鐶大法官 提出:https://bit.ly/3dyGpkX
→ 釋字第 791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提出:https://bit.ly/3dwbupr
→ 「通姦除罪化」橫跨20年的挑戰,兩代法官接力點燃釋憲引信:https://bit.ly/2U8mAJT
→ 依據民意調查結果,多數民眾就廢除通姦罪持保留態度:https://bit.ly/3cu9rAT
→ 《釋字791號:通姦罪為什麼違憲?》:https://bit.ly/373hrYz
→ 《18年前的通姦罪釋字554號解釋》:https://bit.ly/2MucRcw
→ 司法院Q&A:https://bit.ly/36W7jku
→ 協同意見書們:https://bit.ly/2zZwqqs
→ 通姦罪違憲即刻失效 3男2女立刻釋放出獄:https://bit.ly/2Y2jjgf
→ 關於通姦罪合憲性的鑑定意見:https://bit.ly/3eKUufx
→ 通姦罪釋憲案何時出爐?:https://bit.ly/307Ca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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