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祺七七
2021.01.04

你同意政府用GPS、無人機、植入手機木馬來監控嫌疑犯嗎?「打擊犯罪」和「保護隱私」應該怎麼權衡?|志祺七七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註)本文末含有資訊勘誤/補充



---【 影片口白逐字稿 】---


為了偵查犯罪,警察可以在嫌疑犯的手機裡面,
植入木馬來監聽對話跟監看訊息,你覺得合理嗎?

今天,就讓我們來聊聊「科技偵查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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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o~大家好,我是志祺!跨年連假剛結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則新聞是,疫情指揮中心在跨年夜當晚的五月天演唱會裡,運用「天網」揪出5個違規出門參加活動的「自主健康管理者」。

根據指揮中心的說法,這個「天網」的運作方式,主要是透過「手機」的訊號跟基地台的位置比對,只會針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還有自主健康管理的人,不會對所有人都這樣。但這樣的追蹤監測,也被一些人質疑說,雖然防疫很重要,可是這種方式真的有法源依據嗎?沒有侵犯隱私嗎?

那關於天網的事情,我們會再繼續追蹤,或許之後會再做一集來討論,但今天要討論的,是另一個有點類似、也曾經在幾個月前,引起不少人隱私疑慮的「科技偵查法」。法務部在9月初推出這部法案,但當時只給了短短5天的預告時間,跟正常的60天比起來可以說是超級趕,而且內容有不少爭議,結果就引起各界猛烈的批評。那最終法務部是暫緩了立法的程序,但也留下伏筆說,未來會再參考大家的建議,修正後再提出。

我們不確定何時會再有新的版本,但從9月提出的時候,就有不少觀眾敲碗想看我們討論,那我們研究過後發現,裡面確實是有蠻多值得討論的內容,所以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不過要介紹這個法案內容之前,可能得要先從一個判決開始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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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GPS偵查】

2014年的時候,海巡署的一名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把GPS追蹤器裝設在調查對象的貨車下方底盤,結果被控告「妨害秘密」,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在這個判決裡,雖然海巡署主張,車子的位置跟動態,本來就可以用實體跟監追蹤的方式來獲得,並不是什麼隱私的資訊,所以認為自己並沒有違法。

但最高法院卻認為,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而GPS可以收集的資訊,不僅僅是單純的位置而已,而是連續、不間斷的活動行蹤,甚至可以拿來分析出被追蹤人的日常作息跟行為模式,這就侵犯到了被追蹤人的隱私了。最高法院在判決裡也提到,透過GPS追蹤器來偵查的方式,是屬於偵查手段裡面的「強制偵查」,強制偵查因為對人民的權利侵害程度比較高,因此需要有法律的依據才能執行。

但在這個案子裡,海巡署的士官長是擅自做出這樣的偵查行為,並沒有先取得上級長官、或者是法官的同意,甚至根本沒有法律可以允許進行這種類型的偵查。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即使是為了偵查犯罪,也不能用法律沒有規定的偵查方式跟程序來進行,所以最終還是判決士官長有罪。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判決的最後也說,GPS追蹤器是新型的強制偵查手段,在現有的法律裡面並沒有明確的規範,所以他們也期待立法機關,能夠針對使用GPS的條件、還有事後的救濟方式,妥善制定相關的法律。也因為這個判決,法務部就開始研擬草案,想要把這樣的偵查手段給「法制化」,那在今年9月提出來的「科技偵查法」草案,確實對GPS偵查的方式定出了規定,但除此之外,這部法律草案也冒出了好幾種不同的偵查手段。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法務部在9月預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開宗明義就說,為了避免犯罪調查的手段,落後科技發展的腳步,而影響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才擬定了這個法案。法案總共有28條,裡面訂定了兩大類的「科技偵查」方式,一類是「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另一類則是「設備端通訊監察」。我們先講第一類。

這一類裡面的偵查方式,就包含了剛剛提到的「GPS定位」偵查,或者是透過其他「具有追蹤位置功能」的科技裝置或技術,像是俗稱「M化車」的「定位偵防車」來進行偵查。但除此之外,還有幾種不同的方式,包含了「對隱私空間的人或物」,進行非侵入式的偵查,例如透過「高倍數照相機」來偵查房子窗簾背後的犯罪,或是用「熱顯像設備」來探知房屋內的溫度,就是屬於這種。

另一種則是從外部、或者是從空中,對「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進行偵查。條文說明裡面有舉例,例如用攝影機、照相機、望遠鏡、還有無人機、空拍機這些,來進行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錄音等等,都算在內。那對於這一大類的「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就有不少批評了。比方說我們上一次談到「數位身分證」的時候,一直提到的「台灣人權促進會」,就認為,整部科技偵查法的立法目的,照理來說,應該是要保障人民的隱私,但法務部提出的版本卻比較像是,把想要做、或者是已經在做的偵查手段,都先放到草案裡面來,然後條件也訂的比較簡單。

比方說好幾種偵查方式都只需要檢察官同意,就可以執行,甚至急迫的狀況下,司法警察就可以直接執行,不需要經過法官的同意,等於規避了刑事訴訟法的「令狀原則」。而條文中對於隱私的定義,也遠遠比過去大法官解釋的定義還要限縮。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解釋裡面就有提到,每個人即使是在「公共場域」,都有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私人活動領域的自主性。

但是科技偵查法在定義「隱私空間」的時候,卻單純以「物理上的空間」來劃分,而且還設下一些限制,那這樣子等於是跟大家說,許多地方都不是隱私空間,都可以進行科技偵查。這樣一來,就有可能在實際運作時,過度侵犯人民的隱私權,甚至有違憲的可能性。但除了「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這一大類以外,另一類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問題可能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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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根據科技偵查法草案的定義,這個「設備端通訊監察」指的是直接侵入受監察人的系統或設備,然後紀錄那些,還未加密、或者已經解密的通訊內容。這樣講好像有點抽象吼,是這樣的,現在大家常用的通訊軟體,通常都有訊息加密的功能,那一但用戶打開了加密的功能,在發出訊息後,就會直接加密,然後傳送到接收對象的裝置後,才配對金鑰進行解密。

通訊軟體這種加密訊息再傳送的方式,對於我們一般人來說,確實是對於隱私的保障,因為即便是通訊軟體公司,也無法得知這個訊息的內容是什麼,只有「發送端」以及「接收端」的裝置知道而已,因此這種方式也被稱作端對端,或是點對點的加密通訊。但對偵查犯罪的機關來說,在偵辦犯罪時,嫌疑犯們透過通訊軟體進行聯繫的內容,他們都比較難掌握,這就讓犯罪的偵辦變得比過去更困難。那科技偵查法對於這個困難,提出的解決方式,就是從「設備端」來進行監察,顧名思義,就是直接從未加密的發送端,或者是解密後的接收端,來監察訊息。

怎麼做呢,條文說明裡就有說,可能是透過實體接觸、或者網路傳輸的方式,侵入受監察人的系統跟設備,來攔截這些訊息,欸,聽起來好像哪裡怪怪的?對,不少人對這件事的解讀就是,政府是要讓自己可以帶頭當駭客、在嫌犯的設備中植入木馬,來偵辦犯罪。

那像台權會就有提到,跟傳統的「監聽」比起來,侵入個人裝置,對隱私的侵犯是更嚴重的。因為傳統的監聽可能只限於「通話與訊息」,但是在手機植入木馬的話,則可能會連影片、照片、或者其他的隱私個資,全部都一起收錄了。而且如果政府開發的木馬程式,被駭客鎖定跟竊取,那可能還會被當成攻擊的跳板,造成更嚴重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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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除了前面提到兩大類偵查手段的疑慮以外,科技偵查法的其他條文還有不少問題點,比方說第四章規定的「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存」,就把電磁紀錄的搜索與扣押範圍,延伸到「雲端硬碟」。

又或者是,透過上面各種方法偵查時,即使是跟案情無關的人,比方說同處於一個空間的人、或是偵查對象的通訊對象,都會一併被偵查,結果個人隱私就無端被錄影監聽、或是對話紀錄也被看光光了,那假設這裡面涉及到重要的商業機密,或是個人的隱私秘密,都可能會產生額外的問題。但現在的條文對於這些不相干的人,卻沒有相應的通知跟救濟規定。

另外,科技偵查法是屬於強度比較高的偵查方式,但像是對隱私空間偵查的條文,卻沒有特別規定哪些類型的犯罪才可以適用,只要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都可以使用,那也可能會讓條件變得太寬鬆,產生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看到這邊,可能大家都會跟我們有一樣的疑惑是,法務部為什麼會推出一個這麼多問題的法案,而且只公告短短5天而已?這不是擺明了會起爭議嗎?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針對這個草案的必要性,法務部檢察司的副司長,曾經在記者會上面說,「科技犯罪日新月異,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我們在找資料的過程中,就看到不少檢方或警方,都有類似這段話的心情分享。他們大多都認為,現有的法律體系還有偵查工具,在偵辦犯罪時都不夠「有力」,所以對他們來說,還是很希望可以讓這些偵查手段都能夠法制化,給他們「打擊犯罪」的武器。

不過話說回來,要給檢警調對應的武器,我們是很認同,我想大家也都希望,各種犯罪事件可以越少越好。但對許多人來說,偵查犯罪的武器越強,對於人民的權益侵害可能也更強,就越需要有相應的審查跟保障機制,才能盡量避免這個法律被誤用或者濫用。也能避免發生前面講的那種,自己根本就跟犯罪不相干,卻無端被偵查監看隱私,結果秘密就不知不覺洩漏出去的狀況。

那除了條文的問題之外,我們也無法理解,這麼茲事體大的草案,為什麼只預告五天,那說真的,這方面被罵也是很合理的。如果法務部認為「人家都上太空了,我們也應該跟上」,那自己也應該要做足上太空的準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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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坦白說,「隱私」跟「打擊犯罪」可以說是有點互斥,該怎麼兼顧也真的是蠻兩難的。但我們在研究的過程中也覺得,其實過去無論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者是大法官的解釋,都有給出蠻合理的框架。比方說前面提到的「令狀原則」就該嚴格落實,每個個案是否可以進行科技偵查,就該讓法院來判斷。而在修法的推動上,我們也看到不少人建議,科技偵查法跟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高度相關,那如果是由法律體系上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來主導修法,可能也會比較適當一些。

另外,或許也可以不要那麼著急,想要一次把所有科技偵查的手段都涵蓋進來,先從對隱私侵害程度比較低、以及打擊犯罪真的最需要的手段開始,把該訂的規範都先訂好,那引起的爭議可能也會相對小一點。

但就像之前講過的數位身分證爭議一樣,如果政府各個部門面對大眾疑慮的時候,只是一直說著「不用擔心」,不會濫用條文,不會無故監控大家,請大家放心,這可能也是一種無效的保證,對有疑慮的人來說,或許在條文上面用最高標準訂出執法機關應該盡的義務、應該負的責任、真的出了事該怎麼懲處跟賠償,還有把相關的執法紀錄都盡量公開透明,這或許才是降低大家疑慮的最好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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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那今天就來問問大家,你可以接受檢警機關使用哪種科技的方式來偵查呢?可以複選哦。

A:用望遠鏡、攝影機、無人機跟空拍機來監看偵查。
B:用GPS定位跟M化車來偵查位置。
C:用高倍數相機跟熱顯像設備對隱私空間進行偵查。
D:在手機植入木馬偵查通訊。
E:全部都無法接受

最後,如果你喜歡今天的影片,歡迎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問題重重的科技偵查法」!
此外也可以點這邊,看看「數位身分證的爭議」以及「中國是怎麼變成牆國的」;
那麼,今天的志祺七七就到這邊告一段落,我們明晚再見囉~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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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訊】

本集腳本礙於篇幅,沒能提到的還有一個爭點是,
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第十七條是規定「技術擔保事項」,
規定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時,

必須在技術可達成的範圍內確保:
1. 不得監察或取得通訊以外之資訊。
2. 對受監察人之資訊系統或設備僅進行為取得監察資料所必需之變更。
3. 監察結束時,曾進行之變更應即時回復,曾植入之軟體應即時刪除。
4. 所採用之監察方法應防止第三人利用而入侵受監察人所使用之資訊系統或設備。

但條文中卻沒有說明,該如何落實這些擔保項目、或者是如果違反了又該如何處置。
如果沒有規定清楚的話,這樣的擔保可能也不足以使人信服。

相關的討論大家可以參考立法院的公聽會紀錄,對於此議題有更廣泛深入的討論:
https://www.ly.gov.tw/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204782/File_2815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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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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